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19號原 告 陳玲美 訴訟代理人 洪瑋彬律師 王耿宏 被 告 王素霞 張洪阿純 張雅婷 張瓊文 張瀞云 張雅媜 陳永宗 陳麗玉 陳麗琴 卓陳麗英 高陳招治 高洪智 高士傑 高錦瑛 王林春綢法定代理人 王于玲 被 告 黃麗珠 黃嘉福 黃嘉祥 黃高秀慧 黃明裕 黃嘉博 黃嘉和 黃嘉良 劉永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,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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