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305號
TCDV,114,訴,1305,20250724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05號
原 告 郭美蘭
旁雨慕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
楊惠雯律師
被 告 郭振剛

林莉君

周真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偽證等案件
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涉有偽證等犯罪嫌疑,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,
由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,該犯罪嫌疑,
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
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
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秉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