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02號
上 訴 人 張慈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1,900元,應徵
上訴裁判費16,4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簡芳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