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05號
原 告 AB000-A112651
AB000-A112651之母
AB000-A112651之父
上列原告與被告AB000-A112651B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簡芳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