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67號
TCDV,114,補,1967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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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6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昱行銷有限公司林苓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936,4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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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昱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