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38號
TCDV,114,補,1938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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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38號
原 告 鄭玉琳



被 告 薛奕鵬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依本件原告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
臺幣(下同)5,8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曁逾期違約金1,000萬元;揆諸前揭說明
,上開請求金額應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6月1日為止之利息(計
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,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
額),及逾期違約金1,000萬元,則本件訴訟的價額核定為68,551
,28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及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33,82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
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633,3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
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            附表:本金加計利息之計算式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: 5,850萬元 1 利息 5,850萬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6月1日 (2/365) 16% 51,287.67元 小計 51,287.67元 合計 58,551,28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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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