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19號
原 告 時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君濤
被 告 曾婉霏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86萬7800元,應徵收第1審裁
判費1萬15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卉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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