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16號
TCDV,114,補,1916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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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16號
原 告 臺中市私立赫綵文理短期補習班周采賢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郁欣張哲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趙郁欣張哲誌分別給付新
臺幣(下同)155萬元、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
計算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萬元(計算式:155萬元+50
萬元=205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4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宇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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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