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金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03號
TCDV,114,補,1903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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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03號
原 告 洪坤

法定代理人 洪坤仁


被 告 向俐樺

當事人間請求定金爭議事件,原告聲請調解後因調解不成立聲請
逕行訴訟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「確認兩造就坐落台中市○○
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6),及其上同段12
29建號(即門牌號碼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○0號2樓)建物(權
利範圍全部)之買賣定金契約關係關係不存在」,而依原告所提
「房屋買賣定金收據」之記載可知,兩造間上開買賣價款總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400萬元,故本件就該契約關係之訴訟標的價
額應核定為4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300元,原告僅繳納1
,000元(調解聲請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規定得扣抵裁判
費),尚欠47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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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