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02號
原 告 呂法民
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
被 告 諸葛玉珍
訴訟代理人 陳勇志
被 告 呂嘉靖
被 告 呂嘉殷
被 告 呂嘉誠
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
被 告 呂雅慧
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
被 告 呂加佩
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
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之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
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: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,原告之應有部
分均為14分之1,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。
又本件請求分割系爭土地,依前揭說明,應以原告起訴時因
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亦即應以原告起訴時系爭土
地之交易價額為準,惟因系爭土地查無實際交易價額,爰以
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。準此,本件
原告起訴時因系爭土地分割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總計為新
臺幣(下同)6,123,308元【計算明細詳如附表所示】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,123,3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
3,2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附表:
共有土地:臺中市龍井區龍山段1443、1444、1445、1446、1447、1448、1449、1450地號 地號 土地面積 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443 1,905.96㎡ 14,900元/㎡ 14分之1 2,028,486元 1444 186.59㎡ 14,900元/㎡ 14分之1 198,585元 1445 2,319㎡ 14,900元/㎡ 14分之1 2,468,079元 1446 2.69㎡ 4,500元/㎡ 14分之1 865元 1447 1,309.85㎡ 4,500元/㎡ 14分之1 421,023元 1448 99.03㎡ 4,500元/㎡ 14分之1 31,831元 1449 702.89㎡ 14,900元/㎡ 14分之1 748,076元 1450 212.69㎡ 14,900元/㎡ 14分之1 226,363元 合計 6,123,30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