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土地使用書偽造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64號
TCDV,114,補,1864,2025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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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64號
原 告 郭豐誠

被 告 郭珍福
郭珍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書偽造案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為申請建照執照
於民國89年10月7日所提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之「郭富雄
印文係偽造。核原告請求之目的,係於起訴狀中主張解除因繼承
而共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築套繪管制,非
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;又
由本件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,無法核定原告因土地解除套繪管
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
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,是本
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昱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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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