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19號
原 告 王靖瑜
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
陳珈容律師
賴嘉斌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湘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民國113年8
月26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128,1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08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昱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