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06號
原 告 林妙珊
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妤、林煜展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18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
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萬7,6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