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85號
原 告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
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益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
554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
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5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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