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贈與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82號
TCDV,114,補,1782,2025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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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82號
原 告 杜素雲
訴訟代理人 廖煜堯律師
被 告 杜永
杜鳳珠
杜菊生
林瑞祥
林玉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
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
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
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
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
圍,依上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
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㈡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:⒈被告等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
杜義雄所有坐落臺中市霧峰區萬斗六段985-230地號土地(下
稱系爭土地)辦理繼承登記;⒉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
登記予原告。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,訴訟標的雖異,然其最
終經濟目的係在回復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,依上開說明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是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,681,100元(計算式:系爭土地面積5,958平
方公尺×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0元/平方公尺×權利範圍
1/1=2,681,1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973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抗告狀繕本),並依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,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丁于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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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