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78號
TCDV,114,補,1778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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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78號
原 告 青山淑惠

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

當事人(被告陳滿惠陳仕昕)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,590,447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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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