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71號
TCDV,114,補,1771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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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71號
原 告 沈清雄

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生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正如理由欄第三點所示事項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
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及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等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;又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
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
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
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
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
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訴求
之對象即被告,應由原告負責查清表明。又上開所謂訴訟標
的,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,欲法院對之
加以裁判者而言。而法律關係,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
,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。如為給付之訴,在實
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(具備構成要
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)始足當之。又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
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 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,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 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 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、具體合法、適 於強制執行。末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8日民事起訴狀僅載明原因事實 ,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、居所,以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(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) 、訴訟標的(即本件對被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) 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,起訴狀亦未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,原告本件起訴程式,尚有不備。




三、本件原告起訴程式有如上述之欠缺,應予補正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應補正 事項:
 ㈠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、居所。
 ㈡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(即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賠償之 法律規定)。
 ㈢具體、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。 ㈣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(含證物)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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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