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70號
TCDV,114,補,1770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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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70號
原 告 黃品豪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維超即維美醫學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郭盈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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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