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42號
TCDV,114,補,1742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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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42號
原 告 曾錦樑


被 告 謝碧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,不能單獨交易,常無交易價
額可供參考,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,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,故
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,乘以占用屋頂平
台之面積,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(
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
)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○
0號房屋上之頂樓違章建物(下稱系爭增建物)拆除騰空返還予
原告及全體共有人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增建物占用坐
落基地面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予以核定,惟原告起訴未於訴狀
載明訴訟標的價額,復未載明被告占用頂樓平台之面積,是本院
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俾計徵裁判費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被告以系
增建物占用頂樓平台之面積,並提出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○0號
房屋之建物及所坐落基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,按該面
積乘以該建物基地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,再除以該建物
基地上之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
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,805元
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抗告狀繕本)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資念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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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