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28號
TCDV,114,補,1728,2025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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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28號
原 告 陳慶鐘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金聲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32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66萬4,5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3萬3,1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萬
2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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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