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24號原 告 劉耀堂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庭、李怡貞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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