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24號
TCDV,114,補,1724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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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24號
原 告 劉耀堂
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庭李怡貞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2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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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