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住宅租賃合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19號
TCDV,114,補,1719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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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19號
原 告 潘明蔚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玄間履行住宅租賃合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有
下列事項應予補正:
一、原告應陳報提出民事起訴狀後附之證據影本兩份到院。
二、依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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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