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92號
原 告 周聖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宇鳳、陳珊琪、王澄豪、林育聖、陳清義間請
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狀
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9,49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944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