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68號
原 告 曾瑞炘
被 告 李菁瑜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46,918元(計算式如附表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0萬元) 1 利息 150萬元 100年7月11日 114年6月25日 (13+350/365) 5% 104萬6,917.81元 小計 104萬6,917.81元 合計 254萬6,91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