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64號
原 告 詹雅慧
被 告 湯林淑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
4,37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萬0,005元(
計算式:400,000元+52,932元+570,000元+67,073元=1,090,
005元,利息部分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37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(日期:民國;幣別:新臺幣;元以下四捨五入):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400,000元 111年11月2日 114年6月25日 (2+236/365) 5% 52,932元 2 利息 570,000元 112年2月17日 114年6月25日 (2+129/365) 5% 67,07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