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53號
原 告 王膺評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對被告群岡空間規劃設計有
限公司、王杰鋒核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萬0,75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4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1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