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09號
原 告 張伊婷
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彥樟、紀俞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