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67號
TCDV,114,補,1567,202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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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67號
原 告 林欣宜
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45,50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8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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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