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13號
原 告 周玉璞
周連陞
徐順慶
郭金珠
趙湘桃
趙安榛
潘仲良
林畯豐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盈農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,608,000元【計算式:1,680,000+224,000+112
,000+1,120,000+224,000+2,688,000+224,000+336,000=6,6
08,000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78,837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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