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41號
TCDV,114,補,1441,2025071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1441號
原 告 林佩儀


被 告 林樹森

林振發
林月鳳
林月華
林學儀
陳若男
陳文祥
陳若梅
周玉馨

林桂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
3,558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
6款規定即明。又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3萬2,220元(計
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,55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月  1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

附表:
編號 地號(臺中市東區東勢子段) 共有人 114年度公告現值 面積 應有部分比例 應有部分價值 1 83 林佩儀 34,400元 640㎡ 3/40 1,651,200元 2 83-1 34,400元 251㎡ 3/40 647,580元 3 90-11 34,400元 168㎡ 3/40 433,400元 總計 2,732,220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