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31號
TCDV,114,補,1431,2025073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31號
原 告 陳春美(即陳秋鳳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建豪間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萬3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千士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