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8號
原 告 宥德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苡菱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5,000元,應繳裁判
費9,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9,45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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