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88號
TCDV,114,補,1288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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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8號
原 告 陳庚民
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喜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7萬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千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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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