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59號
原 告 振翔國際發展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游碧鳳
上列原告與被告孔柄鑒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迄未據
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裁判費(至訴之聲明第二、三項部分
則為共同原告楊游碧鳳之訴,其已自行陳報價額,並以振翔國際
發展有限公司名義代繳裁判費)。查該未繳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8,607,1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,237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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