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37號
TCDV,114,補,1237,202507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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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37號
原 告 張莉君
被 告 洪嵩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7萬7873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
2526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繳納
 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
  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
  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以一
 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
 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
  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
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巷0
0號1樓及B1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原告。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交易價值定之,是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7萬7873元(詳如附件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9萬2526元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僑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附件:
依原告陳報之永慶不動產透明房價一覽表/成交行情查詢資料,
系爭房屋周遭之屋齡相近(31年)、型態為大樓/店面/華廈(即
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、同路段339之2號)之房
屋,於起訴時(114年5月14日)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21萬
6000元、28萬3000元,平均每平方公尺約為7萬5506元【計算式
:{(21.6÷3.3058)+(28.3÷3.3058)}÷2≒7.5506,取至小數點
後四位】,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103.01平方公尺(參卷附建物登
記第一類謄本),則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777萬7873
元(計算式:103.01㎡×75506元=0000000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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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