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
原 告 黃薇暄
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富、柯家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
繳納,並提出被告柯家儀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關於是否現住
人口部分請勿省略)及經補正被告之起訴狀(應附繕本2份)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