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76號
TCDV,114,補,1176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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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
原 告 廖炎生
朱秀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

一、當事人(被告郭勝榮等7人)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383,7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163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4份(含證物;原告起訴時已檢附3
份繕本,本件經原告陳報狀所載被告共計7人,尚欠缺4份繕
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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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