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64號
TCDV,114,補,1164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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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64號
原 告 張麗瑛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玉霞陳岳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
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,經扣除聲請
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,7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許千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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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