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3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圭英即詹張圭英
代 理 人 洪永鴻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
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
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
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
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
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項亦有
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
項,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吳美鳳
附表:
㈠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「債務人財產清 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」,並應詳列下列 事項(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): 1.債務人財產清單: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。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2.聲請前二年(即自112年5月至114年5月)之收入數額: 例如薪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政府補助金、贍養費等之數額、 原因、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。 3.聲請前二年(即自112年5月至114年5月)之必要支出數額 (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):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(110年後為18,566元),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。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「補正文件」之繕本。(一份送法院附卷 辦理,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) ㈢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(即自112年5月至114年5月)內為 下列行為: 1.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。 2.有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。 ㈣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。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,600元。 ㈥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1.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( 含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保單、股票、汽機車、權 利等)?及2年間變動情形。 2.除已陳報者外,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(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..等)? 若有,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,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。 ㈦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1.目前職業?每月收入狀況?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2.聲請人「本人」於聲請前二年(即自112年5月起迄今)之 各項收入之明細(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 、社福機構補助、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,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 明。 3.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【回推兩年】自 112年5月起迄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細影本即屬之)。 ㈧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;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.2倍( 110年度後為18,566元)以下者,無庸提出相關證明。受扶 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,亦同): 1.聲請前二年(即自即自112年5月起迄今)必要支出(含膳食 、教育、交通、通訊、水電瓦斯、雜支、醫療、賦稅、扶養 費支出等)之「相關證明文件」,如無法完整提出,請說明 原因,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。 2.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使用權源為何?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,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,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