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65號
TCDV,114,消債更,165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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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桂桃
代 理 人 蘇珮鈞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桂桃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 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
 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
  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
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 1項分
 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
 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 4,989,772元,
 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,但協商不成立。伊目前平均每
  月收入25,235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,實不足以清償償
  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臺中市潭子區低收
  入證明書( 113年)、身心障礙證明(重度)、前置協商不
  成立通知書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
 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財政部中
  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年、112年度
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戶籍謄本、存摺(存款交易
  明細)影本、保險單資料、收入切結及薪資單、勞保局被保
 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債務人財產
  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
 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為證。顯見其每月
 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
  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,200萬元
  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
  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
  理條例第1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
  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
  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 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



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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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