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71號
TCDV,114,救,71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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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71號
聲 請 人 林翊璿
相 對 人 徐立達旭茂商行

黃永興
林雅倩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
補字第296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聲請,
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動
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勞工林翊璿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
有傷害,提起本件訴訟,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,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,爰聲請訴訟救助等
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,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36,39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520元,尚未繳
納。
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、醫療收據、
醫療器材收據等件為證。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,本件尚待調
查釐清後,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,難謂顯無理由。從而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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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