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裁字,114年度,52號
TCDV,114,家調裁,52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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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裁字第5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紀育泓律師
相 對 人 乙○○
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,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
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,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。法
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
告,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
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當事人聲請辯論者
,應予准許,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,上開裁定確定者,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,而有
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,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
存在或不存在之訴,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91年10月11日認領相
對人為其子女,惟兩造間並不具真實之父女血緣關係,爰依
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。
三、經查,兩造前開主張,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、博微生物 科技股份有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為 證。觀諸上揭報告所載:「送檢註明為乙○○與甲○○之檢體, 其DNA STR系統之D16S539.....等11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不 相符,所以乙○○與甲○○間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。」等語 ,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,醫學技術進步,以DNA基因 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.8% 以上,足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,相對 人顯非聲請人之子女,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。從而,兩造 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兩造均同意本件之DNA鑑定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 負擔(見本院114年7月23日訊問筆錄),爰裁定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、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 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之規定、第95條第1項,爰裁定如主


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訓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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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