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151號
TCDV,114,司養聲,151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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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51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黃玉連


黃偉仁
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黃子瑄

共 同
非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認可乙○○、丙○○於民國114年6月9日共同收養甲○○為養女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)、
丙○○(男、00年0月00日生)及被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00年00
月0日生)提出之聲請狀所載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經公證之成年
人出養同意書(由被收養人生父丁○○、生母戊○○所出具)、
戶籍謄本、健康檢查表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、全國財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
為證,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於本院114年7月25日訊問時到
庭陳明同意收、出養之意願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,堪
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
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的之重
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11
4年6月9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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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