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135號
TCDV,114,司養聲,135,2025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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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35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乙○○

非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甲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乙○○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收養甲○○為養女,應予認可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及被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00年
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提出之聲請
狀所載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在
職證明書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證物為證,復經被收養人之
配偶於本院114年7月16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之意
願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
無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
養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
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114年5月28日收養契約成立
時發生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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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