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117號
TCDV,114,司養聲,117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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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7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楊紹翊律師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一日收養乙○○為養女,應予認可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及被收養人乙○○(女、00年0
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父已歿)提
出之聲請狀所載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收
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及財產證明、被收養人配偶謝
文忠之同意書等證物為證,復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母
丙○於本院114年7月3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、出養之意願
可據。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,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
效之原因,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、不利於被收養
人本生父母、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,應予認可,
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114年5月1日收養契約成立時
發生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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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