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945號
TCDV,114,司聲,945,2025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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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945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
代 理 人 周品言
相 對 人 朱偉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
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433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
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
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;他造遲誤前項期
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,但他造嗣後仍
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
院113年度豐簡字第591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
對人負擔4分之1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,經
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。本件第一審裁判
費經本院113年度豐補字第422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
裁判費為新臺幣(下同)5,730元,已由聲請人預納,此有本
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(參第一審卷,頁89、91)。是以
,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,相對人
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1,433元【計算式:5,730×1
/4=1,433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


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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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