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876號
TCDV,114,司聲,876,202507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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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876號
聲 請 人 林于琴
林宏盈
林美音
林春美

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紀俊豪李建和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關於相對人紀俊豪部分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本件關於相對人李建和部分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
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
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
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將領取補償金之事通知相對人
紀俊豪李建和,欲以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等,惟該信函
均以「招領逾期」經退回,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。查,
本件相對人紀俊豪係設籍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;相對
李建和係設籍於澎湖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號,此有本院
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。揆諸前揭說明
,聲請人聲請將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,關於
相對人紀俊豪部分自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,相對人李
建和部分自應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未合,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、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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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