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聲 請 人 鄭伊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棋即林庭賢之繼承人、吳秀鑾即林庭賢之繼承人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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