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1070號
TCDV,114,司聲,1070,2025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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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
聲 請 人 鄭伊荍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棋林庭賢之繼承人、吳秀鑾林庭賢
之繼承人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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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