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618號
聲 請 人 賴雨柔律師即張金火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張金火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「賴羽柔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賴雨柔律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
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