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2028號
TCDV,114,司繼,2028,2025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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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028號
聲 請 人 林紘睿


林筠緹


前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林煌榮
巧玟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 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。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
  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此項費用關係人
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
其聲請。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,500元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
日起7日內補繳,上開通知已於同年5月23日合法送達,此有
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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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